返回案例列表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1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8分钟4 阅读2026-03-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1条 案例评析** **——某科技公司擅自开展实景三维建模活动被责令停止并处罚案** (行政法类)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某省自然资源厅在“地理信息市场双随机抽查”中发现,A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测绘资质许可,使用多台配备高精度GNSS模块与激光雷达的无人机,在省内6个地级市主城区及近郊生态保护区范围内,持续三个月开展大范围实景三维建模数据采集。该公司将所获空间坐标、地形高程、建筑轮廓等地理信息数据,用于向房地产企业、智慧城市服务商提供“数字孪生底图”商业服务,累计获取收入287万元。 经核查,A公司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其作业设备虽具备测绘功能,但操作人员无测绘专业资格;所采集数据包含精确到厘米级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要素,部分区域覆盖省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省自然资源厅依法立案调查,认定其行为属于“无资质从事测绘活动”,违反《测绘法》关于测绘准入与地理信息安全的基本要求。2024年1月,该厅依据《测绘法》第五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测绘活动,没收违法所得287万元,罚款60万元,并将涉案原始数据全部移交国家地理信息成果保管机构予以封存。 **二、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并非具体处罚幅度,而在于:**对“无资质测绘行为”的定性,是否可直接援引《测绘法》第一条作为执法依据?** 需明确的是,《测绘法》第一条属立法目的条款,本身不设权利义务或罚则,传统观点常认为其仅具宣示性、解释性功能。但本案中,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部分,首次系统援引该条,强调:“当事人以技术中立为由规避资质监管,实质架空本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的根本宗旨”。 这一援引具有充分法理基础: 第一,**目的条款是法律解释的首要依据**。根据《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法律解释应当符合立法目的”,而第一条开宗明义确立了测绘管理的四大服务面向(经济、国防、社会、生态)与一项根本任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A公司绕过资质监管,在生态敏感区高频次采集高精度空间数据,既未纳入国家统一测绘基准体系,亦未履行成果汇交与安全审查义务,客观上导致重要地理信息游离于国家监管之外,直接冲击第一条所确立的“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这一刚性目标。 第二,**目的条款可补强实体条款的规范意涵**。《测绘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但未细化“测绘活动”边界。面对新型技术应用(如AI驱动的自动建模),执法机关结合第一条中“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服务”的表述,合理界定:凡以获取、处理、提供具有国家基础地理信息属性的空间数据为目的的行为,无论技术载体如何迭代,均属本法调整的“测绘活动”,不得以“非传统测绘”为由排除适用。 **三、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该案经行政复议及后续司法审查(某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6月裁定维持处罚决定),最终生效。其标志性意义在于:**首次在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中确认,立法目的条款可作为认定违法行为本质、界定法律适用边界的实质性依据,而非仅作说理点缀。** 启示有二: 其一,对行政机关而言,目的条款是穿透技术表象、把握行为本质的“价值标尺”。面对测绘新业态,不能机械拘泥于传统作业形式,而应紧扣第一条确立的“服务国家重大需求”与“保障地理信息安全”双重导向,动态识别监管对象; 其二,对市场主体而言,技术应用必须嵌入法治框架。任何空间数据生产活动,若可能影响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或公共服务效能,即落入《测绘法》规范射程,资质合规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四、律师建议(重点:对企业的风险防范建议)** 企业开展涉及空间位置、地形地貌、影像数据采集与处理的业务时,须建立“测绘合规前置审查”机制: 1. **实质判断标准**:不以设备名称(如“无人机”“扫描仪”)或合同名目(如“技术服务”“数据标注”)为据,而以采集数据是否包含“国家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如坐标、高程、境界线、地物定位)为实质标准; 2. **生态红线特别注意**:凡作业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军事管理区、边境地区等敏感空间,即使数据精度较低,亦应主动对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报备或联合测绘程序; 3. **合作模式风险隔离**:委托第三方开展空间数据采集时,须查验其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合同中明确数据权属、安全责任及成果汇交义务,避免因合作方违规导致连带责任。 测绘不是技术游戏,而是国家安全的基石工程。守住第一条所锚定的价值坐标,方能在创新与合规间行稳致远。(全文138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