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行政法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条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7分钟3 阅读2026-03-19**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某市交通运输局在组织辖区内县(区)交通部门开展“农村公路养护标准化建设”专项调研期间,该局分管副局长张某带队赴A县实地考察。调研结束后,A县交通运输局以“工作支持感谢”为由,向调研组每位成员赠送印有当地文旅标识的定制保温杯(单价280元)及本地特产礼盒(含茶叶、蜂蜜等,总价约320元),张某未予拒绝,并在返程时将礼品带回单位分发给办公室人员。后经群众实名举报,市纪委监委介入核查,确认张某等人共接受礼品价值合计4200元,且无任何登记上交记录。 调查还发现,该局此前曾出台内部《公务接待补充细则》,规定“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体现地方特色,礼品标准每人不超200元”,但该细则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亦未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征求意见。 **二、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等人接受基层单位所赠礼品行为,是否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一条之规定? 需明确的是,题干所引法条原文为: > **第一条 为了严肃政纪,保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制定本规定。** 该条虽属立法目的条款,非直接行为规范,但其确立了整部《条例》的价值基石与解释边界——即所有具体处分规则,均须服务于“严肃政纪”与“保持廉洁”两大核心目标。结合《条例》第二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之规定,可知:对“接受礼品”行为的规制,正是第一条立法目的在具体制度中的落脚点。 本案中,张某身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下级单位所赠礼品,无论金额大小、形式是否“定制”或“地方特色”,均构成“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现实风险:一方面,A县系被调研对象,存在考核评价、项目资金分配等利害关系;另一方面,礼品未登记、未上交、未公示,脱离监督闭环,违背廉洁从政基本要求。其所在单位自行制定的“200元限额”细则,既无上位法授权,亦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精神相抵触,不能成为免责依据。 因此,第一条所强调的“严肃政纪、保持廉洁”,并非抽象口号,而是判断行为合法性的根本标尺——凡削弱公权力中立性、模糊公私界限、滋生利益输送隐患的公务交往行为,即属该条立法意图所欲防范与规制之列。 --- **三、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2023年9月,经市纪委监委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给予张某行政记过处分;对其他5名接受礼品的工作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退赔全部礼品折价款。市交通运输局同步废止违规内部细则,组织全系统开展公务交往廉洁专题培训。 本案启示在于:**立法目的条款具有实质约束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仅以“未达数额标准”“对方主动赠送”“惯例做法”等理由规避责任;只要行为客观上侵蚀公务廉洁性、动摇公众对行政中立的信任,即落入第一条所指向的规制范围。制度执行必须回归“廉洁”本源,而非技术性规避。 --- **四、律师建议(重点:对行政机关的风险防范建议)** 1. **严禁以“内部规定”变相突破廉洁底线**。各单位制定公务交往细则,须严格对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前置审核,杜绝“自设标准、自我松绑”。 2. **建立公务礼品“零持有”机制**。凡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到的任何形式礼品(含纪念品、土特产、消费卡等),一律实行当场拒收;确因特殊原因未能拒收的,须24小时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登记上交,并录入廉政档案。 3. **强化“目的导向”合规培训**。将第一条立法目的作为新入职公务员、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必讲内容,通过典型案例阐明:廉洁不是“不贪腐”的消极底线,而是“防微杜渐、维护公信”的积极义务。 (全文约128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