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1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7分钟2 阅读2026-0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1条 案例评析** **——某县“工业上山”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一、案情简介** 2022年,某省某县为推进招商引资,出台《加快县域工业集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规划在县城西南部山区建设“绿色智能制造产业园”。因平原地区建设用地指标紧张,县政府决定实施“工业上山”策略,将原属A村集体所有的320亩林地及坡耕地(含经自然资源部备案的187亩永久基本农田)纳入征地范围,以协议方式收回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启动后,A村12户村民联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批准征地的行为违法,并主张该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一条关于“切实保护耕地”的立法宗旨。 经查,涉案地块中187亩土地在2020年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中已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且未依法履行补划程序;县政府在未取得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以“乡村振兴配套产业用地”名义启动征收,亦未组织耕地占补平衡验收。 **二、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地方政府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由突破耕地保护刚性约束,是否违背《土地管理法》第一条确立的立法目的与价值秩序? 根据该条原文:“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需注意:本条虽为立法目的条款,但其结构具有明确的价值位阶——“切实保护耕地”并非并列性修饰语,而是与“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等目标形成逻辑递进关系的**核心价值锚点**。从文义解释看,“切实”二字强调执行强度与不可让渡性;从体系解释看,该目的直接对应《土地管理法》第四章“耕地保护”专章(第30–39条),尤其是第35条“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的强制性规定;从目的解释看,“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之前置条件,正是“切实保护耕地”——耕地是粮食安全与生态安全的底线,脱离此前提的发展不具备可持续性。 因此,县政府以“保障工业项目落地”为由实质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表面追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实则掏空“切实保护耕地”这一法定前提,构成对第一条立法目的的根本背离。法院在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时,不能仅作形式合规判断,而须将第一条作为实质审查基准,检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动摇耕地保护这一制度基石。 **三、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2023年,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县政府批准征地的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已动工区域停止建设并开展耕地恢复评估。判决书特别援引《土地管理法》第一条,指出“立法目的条款具有规范指引功能,行政机关在裁量过程中不得以发展之名行侵蚀耕地之实”。 本案启示在于:立法目的条款在行政法适用中并非宣示性摆设。当具体法律规则存在解释空间或裁量余地时,第一条所确立的“耕地保护优先”价值秩序,构成判断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及“合法目的原则”的根本标尺。 **四、律师建议(重点:对地方政府的风险防范建议)** 1. **严守目的统摄意识**:在制定产业规划、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或审批用地前,须主动开展《土地管理法》第一条合目的性审查,将“切实保护耕地”作为所有决策的前置红线,而非事后补救事项。 2. **杜绝“政策变通”式违法**:不得以“乡村振兴”“低碳转型”“稳增长”等宏观政策为由,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的国务院审批程序;凡涉及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必须先行完成法定补划、占补平衡及风险评估。 3. **强化合法性审查闭环**:建议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中,单列“第一条目的契合性评估”环节,引入耕地保护专家参与论证,并将评估意见归入决策档案备查。 土地管理之始,不在权属登记,而在价值坚守。《土地管理法》第一条,既是立法的出发点,也应成为每一份红头文件的落款处——那里写着不可逾越的底线。(全文约126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