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 第1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7分钟2 阅读2026-03-21**基础测绘条例 第1条 案例评析** (行政法规类)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某省自然资源厅在开展年度测绘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A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乙级测绘资质)自2021年8月起,未经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承接并完成了该省某县级市全域1:500数字线划图(DLG)更新项目,成果已交付当地住建局用于城市更新规划。该项目属于《基础测绘条例》第四条明确列举的“县级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依法应纳入基础测绘计划统一组织实施。但A公司未列入当年省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也未取得专项任务委托或授权;其作业所用控制点、高程基准及坐标系统均未与省级基础测绘成果联测统一,导致成果无法汇交入库,亦不能与其他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无缝集成。 2022年6月,省自然资源厅依据《基础测绘条例》第二十九条,对A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A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主张“我司系市场化提供技术服务,不属‘基础测绘活动’范畴,不应适用《基础测绘条例》”。复议机关经审查,维持原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市场主体以商业合同形式实施的地理信息数据生产行为,是否落入《基础测绘条例》规范的“基础测绘活动”范围?能否适用该条例第一条确立的立法目的与适用前提?** 关键须紧扣《基础测绘条例》**第一条**原文:“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基础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该条虽为立法目的条款,但具有明确的规范功能: 其一,“规范基础测绘活动”是本条例直接调整对象——即凡属“基础测绘活动”,无论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均在本条例规制范围内; 其二,“保障基础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揭示了基础测绘的公共性、基础性与统筹性本质。一旦某项测绘成果被用于政府决策、公共规划、应急响应等公共服务场景(如本案中交付住建局用于城市更新),即具备服务“社会发展的法定功能”,其活动性质已实质性纳入基础测绘范畴; 其三,该条明确“根据《测绘法》制定”,而《测绘法》第二条将“基础测绘”定义为“建立和维护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活动。本案所涉1:500 DLG更新,完全对应“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数字化产品”之法定内涵。 因此,A公司以“市场化”为由否认行为属性,混淆了实施方式与行为性质。是否属于基础测绘活动,取决于**工作内容、成果用途与法定分类**,而非合同主体或收费与否。其行为既符合法定基础测绘事项,又实际服务于政府公共治理,当然适用《基础测绘条例》全部规定,包括第一条所确立的规范逻辑。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复议维持后,A公司履行处罚并完成整改,其成果经省级测绘质检站评估修正后,补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该案入选2023年全国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启示在于:基础测绘不是“部门内务”,而是国家空间数据基底工程;任何单位参与其中,即成为国家基础测绘体系的有机组成,必须服从统一规划、技术标准与成果汇交要求。片面强调“市场自主”,忽视法定统筹义务,将导致地理信息碎片化、标准不统一、安全风险上升。 **律师建议** 对企业而言,承接地方政府地理信息项目前,务必核查:(1)项目是否列入本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2)是否取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书面任务确认或委托;(3)技术方案是否通过省级基础测绘技术统筹审查。 **尤其需重视对《基础测绘条例》第一条的实质理解——立法目的条款绝非空泛宣示,而是界定监管边界的“总开关”:凡服务国家经济、国防、社会发展之测绘活动,即触发整部条例的适用效力。企业合规起点,正在于此。** (全文约118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