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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地名管理条例 第1条 案例评析

朱俊男律师6分钟2 阅读
**地名管理条例 第1条 案例评析** **案情简介** 2023年,某省会城市一新建大型商业综合体拟命名为“皇家御苑国际中心”。项目方在申报地名命名时,未向民政部门提交文化适配性说明,仅以“提升项目辨识度与市场价值”为由主张该名称具有商业传播优势。市民政局在审核中认为,“皇家”“御苑”等用语易引发历史误读、违背公序良俗,且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现代化城市形象不相协调,遂依据《地名管理条例》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开发商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后诉至法院,主张该命名未违反具体禁止性条款,行政机关适用法律错误。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行政机关能否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一条之规定,对地名命名申请作出否定性裁量?是否构成“法律依据不足”? 关键在于准确理解第一条的规范功能。该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此为典型的**立法目的条款**,虽不直接设定权利义务,但系整部条例的解释基准与价值指引。根据《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应当符合立法原意”,司法与执法中对具体条款(如第四条“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第九条“不得使用有损国家尊严、违背公序良俗的词语”)的理解与适用,必须回溯并服从于第一条所确立的根本目的。 本案中,“皇家御苑”类名称虽未被第九条明文列举禁止,但其隐含的历史等级观念、封建尊卑色彩,明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相抵触;其刻意营造的虚幻权威感,亦无助于真实、开放、平等的国际交往形象。民政部门正是基于第一条所承载的价值导向,在裁量权范围内对第九条中“违背公序良俗”作合目的性扩张解释,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法院审理认为:立法目的条款不是“空洞口号”,而是约束行政裁量、校准执法尺度的“隐形标尺”;若机械限缩解释禁止性条款而无视第一条,将导致地名管理脱离国家治理目标,架空条例整体功能。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民政部门不予批准行为合法。该案入选2024年全国地名管理典型案例。 此案揭示的重要启示是:行政法规中的立法目的条款具有实质拘束力。它既是行政机关开展裁量的正当性来源,也是司法审查判断裁量是否“明显不当”的核心参照。地名命名绝非纯粹民事自治事项,而是承载国家形象、文化导向与社会治理功能的公共行为。脱离第一条所锚定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国际交往”两大维度,任何技术性合规都可能丧失实质正当性。 **律师建议** 对企业而言,地名申报前须超越“字面合规”思维,主动开展**立法目的契合度自查**: 1. **对标现代化建设要求**:名称应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避免复古炫富、崇洋媚外、地域歧视等倾向; 2. **服务国际交往定位**:名称宜简洁、可译、无歧义,避免生僻典故、敏感政治符号或易引发文化误读的词汇; 3. **前置沟通机制**:建议在方案设计阶段即与民政、规划、文旅等部门开展合规性预咨询,借助第一条的价值指引优化命名策略,降低后期审批风险。 地名之“名”,实为时代之镜、治理之窗。唯有深刻把握《地名管理条例》第一条所立之本,方能在规范与活力之间,走出一条既守正又出新的地名治理之路。(全文约128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