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1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7分钟2 阅读2026-03-2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1条 案例评析** (行政法规类)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某省会城市人社局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一家名为“智联职达”的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为本地制造业企业批量推荐、派遣劳动者,并收取用人单位每人每月300元“岗位管理费”。该机构以“灵活用工平台”为名规避监管,实际从事职业中介与劳务派遣双重业务。检查还发现其发布的57个岗位信息中,有23个存在虚假薪资承诺、隐瞒用工性质等情形,导致11名求职者入职后遭遇合同纠纷与欠薪问题。人社局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2.8万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我司仅提供信息对接,不构成‘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且《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是‘促进就业创业’,执法应以鼓励为主,不应机械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行政机关能否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对涉案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而判断前提,正是准确理解该条例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边界——这恰由**第一条**予以根本性界定。 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该条虽为立法目的条款,但具有明确的规范功能:它界定了本条例的**调整范围**(“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价值导向**(“规范”为前提,“促进”为依归),并确立了**法律位阶基础**(以《就业促进法》为上位法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将“规范”置于“促进”之前,表明立法并非仅作宣示性倡导,而是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监管权能——唯有通过有效规范失序行为(如无证经营、虚假招聘、不当收费),才能真正保障市场公平、维护劳动者权益,进而实现高质量就业与可持续创业。若如当事人所称,将第一条曲解为“只讲鼓励、不问监管”,则不仅架空第四十二条等具体罚则,更违背《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强制性要求。 此外,“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作为本条例的核心概念,在第二条已有明确定义(包括求职招聘、职业指导、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涉案机构从事的实质中介与收费行为,完全落入该定义范畴。因此,其主张“不属于本条例调整对象”,系对第一条所锚定的制度功能与适用边界的误读。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书特别援引第一条,指出:“立法目的条款不是柔性的政策口号,而是解释整部行政法规价值取向与权力边界的‘钥匙’;‘规范’是手段,‘促进’是目标,二者统一于法治化治理逻辑之中。”该案后被纳入省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库。 本案启示在于:行政法规的首条虽无直接罚则,却是理解其规制逻辑的“总开关”。对“促进类”立法目的条款,不能作片面宽松解读;相反,须结合上下位法及具体制度设计,把握“以规范保促进、以法治促发展”的辩证关系。 **律师建议** 对企业而言,尤其需警惕以“创新模式”“灵活形态”为名规避法定资质与义务的风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严格对照《条例》第二条界定自身业务性质,凡涉及信息匹配、收费推荐、人员输送等实质环节,即属“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许可、公示服务内容、履行真实告知义务。 **重点提示**:对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务必紧扣第一条中“规范……促进……”的递进结构——“规范”是前提性、强制性要求,是行政机关履职的正当性基础;脱离“规范”空谈“促进”,既违反立法本意,亦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或裁量失当。企业合规建设,须从准确理解这一立法逻辑起点开始。 (全文约118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