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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第1条 案例评析

朱俊男律师7分钟2 阅读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第1条 案例评析** (行政法规类)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华北某省遭遇特大暴雨,多地发生山洪、城市内涝及水库险情。其中A市B县一中型水库因持续超警戒水位运行,出现坝体渗漏、背水坡局部塌陷等重大险情,威胁下游5个乡镇、12万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于7月12日20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但因专业抢险力量不足、大型设备短缺,险情未能有效控制。次日清晨,经省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相关规定,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紧急调派驻该省某集团军工兵旅及舟桥分队共860人、重型装备42台(套)赶赴现场。部队于12小时内完成堤坝加固、渗流导排和群众紧急转移任务,成功避免溃坝事故发生。事后,部分村民质疑:“军队不是打仗的吗?为何能参与地方救灾?其行动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点在于:军队参与地方抢险救灾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对此,《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予以回应—— > **“第一条 为了发挥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下称军队)在抢险救灾中的作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防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该条虽为立法目的条款,但具有明确的规范功能:其一,**确立军队参与抢险救灾的法定职能定位**。不同于一般行政主体或社会力量,“发挥军队在抢险救灾中的作用”并非临时授权或政策倡导,而是以行政法规形式确认的国家应急体系中的制度性安排;其二,**锚定上位法依据**。“根据国防法的规定”表明,本条例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相关原则的具体化。查《国防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应当适应现代战争的要求,加强军事训练,提高战备水平……并根据需要,承担抢险救灾等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可见,抢险救灾属于军队法定非战争军事行动范畴,本条例第一条正是对该宪法性法律授权的承接与细化;其三,**凸显价值导向**。“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直接体现人民军队根本宗旨,将军事力量的运用逻辑从“对外防御”延伸至“对内守护”,彰显我国“军民融合、平战结合”的应急治理特色。 需特别指出:本条未设定具体权利义务,亦不直接约束公民行为,但作为整部条例的“总开关”,其存在使后续条款(如军队出动程序、军地协同机制、保障责任划分等)获得正当性根基。若否定本条效力,则整个军队参与救灾的制度链条将丧失行政法规层级的合法性支撑。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该案最终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会同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联合发布情况通报,肯定部队行动合法合规,并推动该省将“军队应急力量纳入省级综合应急预案”。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第38号指导性案例亦援引本条,明确“军队依《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开展的抢险救灾活动,属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务行为,不构成民事侵权或行政越权”。 启示在于:行政法规中的立法目的条款绝非“空话套话”,而是解释整部法规适用边界、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首要依据。尤其在涉及公权力跨界行使(如军队介入地方公共事务)时,目的条款往往成为识别“职权法定”与否的关键标尺。 **律师建议** 针对实践中常见误区,特提出三点建议: 1. **对地方政府及应急部门**:在启动军队支援请求前,须准确援引本条例第一条所确立的法定事由,避免将军队视为“补充人力”而忽视其行动的法律属性; 2. **对企业及社会组织**:参与军地联合救灾时,应关注军队行动是否以本条例为依据,据此判断协作接口与责任边界,防范因权责不清引发的履约风险; 3. **对公众与媒体**:理解军队抢险救灾非“临时帮忙”,而是《国防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具体行动命令的严密法治链条之体现——本条即该链条的起点与基石。 (全文约128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