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1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7分钟2 阅读2026-03-2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1条 案例评析** (行政法规类)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反映本地连锁生鲜超市“鲜丰优选”在高温天气期间,对其销售的绿豆、大米、瓶装饮用水等基础民生商品实施连续三日大幅提价:其中绿豆单价由每公斤12元涨至28元,涨幅达133%;瓶装矿泉水(550ml)由2元/瓶涨至6元/瓶,涨幅200%。该超市未能提供进货成本显著上涨的有效凭证,亦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或公示调价理由。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后认定,其行为构成《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所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一条的立法宗旨与上位法授权,该局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万元,并处罚款8.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在于:行政机关适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哄抬物价行为予以处罚,其合法性基础是否可直接溯及《规定》第一条? 需明确,《规定》第一条并非实体罚则条款,而是**立法目的条款**,其功能在于阐明本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价值取向与规范目标。条文开宗明义指出:“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这清晰表明: 其一,**本规定是《价格法》的下位配套行政法规**,所有具体处罚规则(如第二条至第二十七条)均须严格遵循《价格法》设定的违法类型、责任原则与程序要求; 其二,“依法惩处”之“法”,首要指向《价格法》确立的违法构成要件(如《价格法》第十四条明确禁止的七类行为),而非本规定自身创设新义务; 其三,“维护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是贯穿全部条款的价值指引,在个案裁量中须予以实质考量。例如本案中,执法机关不仅核查涨价幅度,更重点审查是否具备“哄抬”主观意图与市场扰乱后果,体现对“维护正常价格秩序”这一立法目的的实质回应。 因此,第一条虽无直接处罚效力,却是解释、适用整部《规定》的“钥匙”:它框定了处罚的正当性边界——任何处罚都不得脱离“依法”前提,不得背离“保护多元主体权益”的平衡立场。若仅机械套用罚款数额而忽视民生影响、企业整改情况或疫情等特殊背景,则违背第一条所承载的立法精神。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该案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当事人未提起诉讼,处罚执行完毕。值得肯定的是,执法机关在听证环节主动听取企业关于临时仓储成本上升的申辩,最终将拟处罚金额从12万元调减至8.5万元,并责令其建立价格异常波动内部报告机制。该处理既守住法律底线,又体现比例原则,印证了第一条“依法”与“保护”并重的实践生命力。 启示在于:**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条款绝非“空话套话”,而是司法审查与执法裁量的实质标尺**。法院在审理同类价格处罚案件时,常援引第一条检视处罚是否明显不当;而执法机关若忽略“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这一维度(如未给予陈述申辩机会、未考虑企业合规改进),即便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仍可能因违反立法目的而被撤销。 **律师建议** 对企业而言,防范价格违法风险,不能仅关注“是否涨价”“涨多少”,更要紧扣《规定》第一条所锚定的**双重保护目标**: ✅ 一要严守《价格法》底线——凡属第十四条列举的违法行为(如串通涨价、虚假折价、哄抬价格),无论动机如何,均不可为; ✅ 二要践行“合法合规涨价”——确因成本上涨需调价的,务必保留完整进销凭证、成本核算资料,并通过店内公示、APP弹窗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以证明调价具有客观合理性与程序正当性,切实呼应“维护秩序”“保护双方权益”的立法本意。 尤其建议零售、医药、电商等敏感行业,将《规定》第一条纳入合规培训必修内容,使一线管理人员真正理解:价格管理不仅是财务问题,更是法律信任与社会公信的基石。 (全文约118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