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1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7分钟2 阅读2026-03-1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1条 案例评析** **——某市发改委工作人员违规传输涉密规划文件案** (行政法类)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某省会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编制《XX市“十五五”战略性新兴产业空间布局专项规划(草案)》过程中,将含“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名单”“涉军民融合重点承载区坐标信息”等内容的初稿标注为“秘密级”。该文件属《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明确列入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类”国家秘密。 时任该委综合处科员李某,为便于在家修改文稿,于6月3日擅自使用个人微信将整份PDF文档(含密级标识)发送至其配偶(某咨询公司项目经理),后被对方转发至项目协作群。6月7日,该文件片段截图在网络平台流传,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核查,确认源头为李某违规传输行为。事发后,市保密局会同市纪委监委、市发改委成立联合调查组,认定李某违反保密管理规定,造成国家秘密处于失控状态,构成泄密事实。 **二、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点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一条的规范目的与适用前提? 需强调:**第一条并非直接设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而是本法的立法宗旨条款**。其原文为:“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该条虽不直接规定“不得泄密”或“应履行保密义务”,但构成整部法律的价值基石与解释边界——所有具体制度(如第24条禁止私自复制、传递国家秘密;第48条泄密责任追究)均须回溯至该条所确立的三重法益:**国家秘密安全、国家安全和利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本案中,李某传输的规划草案虽为“草案”,但已载有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密点信息,其泄露直接导致:(1)相关重点区域建设节奏被迫调整,影响重大产业项目落地进度;(2)境外机构据此研判我国军民融合空间部署逻辑,危害国家安全;(3)引发上级部门对全市政务信息化保密机制的专项整顿,延滞多项改革试点推进。上述后果,恰与第一条所列“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形成精准对应。因此,对该行为的定性与追责,必须以第一条的立法目的为根本指引——任何对保密义务的违反,若实质性冲击该条所保护的法益,即具备行政违法性与追责正当性。 **三、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2023年9月,市保密局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48条及《泄密案件查处办法》,对李某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调离涉密岗位;其配偶所在公司被责令开展保密合规整改;市发改委被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扣分项。 本案启示在于:**立法宗旨条款绝非“空洞口号”,而是行政裁量的合法性标尺与司法审查的实质依据**。行政机关在查处泄密行为时,不能仅机械对照“是否标注密级”“是否发生扩散”,而须结合第一条,实质性评估行为对国家安全、发展利益造成的现实或潜在风险,方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四、律师建议(聚焦企业风险防范)** 对企业而言,尤其需警惕“非传统涉密主体”的合规盲区: 1. **前置识别义务**:参与政府规划、科研攻关、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人员,凡接触标注密级或虽未标注但内容涉及国防、能源、数据主权等关键领域的文件,即应推定其承载第一条所保护的重大法益,主动启动内部保密审查; 2. **流程嵌入机制**:在合同签订、项目立项阶段,须将《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一条的立法目的写入保密协议条款,明确约定“任何可能削弱国家安全与发展利益的信息处理行为,均视为根本违约”; 3. **培训穿透层级**:保密培训不能止于“不得拍照上传”,须结合第一条,用真实案例阐释“为何一份规划图的外泄会影响芯片产线落地”,提升全员法益敏感度。 保密之要义,不在密级标签本身,而在守护第一条所锚定的那个不可让渡的国家利益共同体。唯有将宗旨条款内化为行为自觉,方能在数字时代筑牢行政法治的保密防线。(全文约128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