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1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7分钟2 阅读2026-03-2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1条 案例评析** (行政法规类)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某省自然资源厅在例行测绘地理信息“双随机”检查中发现: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将承接的某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中获取的1:500数字线划图(DLG)、实景三维模型及高精度激光点云数据,通过境外云服务器向注册地在新加坡的关联企业B公司传输,并用于其海外城市仿真平台开发。该批数据覆盖全市主城区及3个重点军事设施周边缓冲区,部分区域属于《测绘法》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事件曝光后,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立即立案调查。A公司辩称:“数据已脱敏处理,未标注密级,且项目合同约定成果所有权归我方,传输行为属商业自主权范畴。” **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A公司跨境传输测绘成果的行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的立法目的与规范逻辑? 需紧扣该条原文:“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一,该条开宗明义确立了《条例》的**三重立法目的层级**:首要目的是“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基础目标是“维护国家安全”,延伸目标是“促进利用”并服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其中,“维护国家安全”并非修饰性表述,而是具有独立价值的法定优先目标——这直接否定了A公司所谓“数据已脱敏即无安全风险”的抗辩逻辑。根据《测绘法》第四十七条,“测绘成果属于国家所有”,其管理权、使用权、传播权均受国家统一规制;脱敏不等于解密,更不豁免法定监管义务。 第二,该条明确《条例》系依据《测绘法》制定,属下位法对上位法的细化落实。《测绘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已严格限定涉密测绘成果的复制、转让、对外提供须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A公司未履行审批程序即跨境传输,直接冲击“加强管理”与“维护国家安全”双重立法根基。 第三,“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不能脱离“安全前提”作孤立理解。本案中,A公司以“商业利用”为名规避监管,实则将高敏感空间数据置于境外不可控环境,已实质性危及国防安全与公共安全,完全背离第一条所强调的“满足国防建设需要”的根本导向。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2024年1月,省自然资源厅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测绘法》第六十二条,对A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传输行为、彻底删除境外服务器全部数据副本;处以罚款人民币80万元;暂停其测绘资质一年。B公司因接收行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线索已移送国家安全机关。 本案启示在于:《条例》第一条绝非宣示性条款,而是贯穿整部法规的价值锚点与解释基准。任何对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必须以“国家安全”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以“依法管理”为基本路径。脱离该条精神适用具体规则,将导致监管失焦、风险失控。 **律师建议** 对企业而言,须树立“测绘成果非普通数据”的法律认知: ✅ **前置合规审查**:凡涉及测绘成果(尤其含坐标、高程、影像、三维模型等空间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共享、出境,必须启动专项合规评估,确认是否属于《测绘成果密级划分规定》所列范围; ✅ **严守审批程序**:向境外组织或个人提供测绘成果,无论是否标注密级,均应依《条例》第十六条及《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报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 ✅ **强化内控机制**:建立测绘数据全生命周期台账,明确责任人,禁止通过公有云、境外服务器等非授权渠道传输、备份; ⚠️ **特别警示**:以“技术中立”“商业惯例”或“合同约定权属”为由规避监管,无法阻却行政违法责任——《条例》第一条已将“国家安全”置于私权自治之上,这是测绘领域不可动摇的法治底线。 (全文约118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