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行政法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第1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7分钟2 阅读2026-03-25**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第1条 案例评析** **案情简介** 2022年春,某省A县与B县交界处的“青石岭”一带突发权属纠纷。该区域面积约3.2平方公里,历史上曾为两县共管林地,但自20世纪80年代起,因行政区划图更新滞后、界桩损毁严重,双方对实际管辖范围产生分歧。2021年,B县在该区域批准设立一处生态农业示范园,并发放土地经营权证;A县则以1956年《县级勘界协议书》(存于省档案馆)为据,主张该地始终隶属其行政辖区,并于2022年4月组织乡镇干部开展森林巡护、收取林地补偿款。同年6月,两县群众在青石岭山口发生聚集对峙,虽未升级为肢体冲突,但已影响林区防火巡查、地质灾害监测等公共管理活动,当地基层政府多次协调未果。2022年9月,A县政府依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向省政府提出争议处理申请。 **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点并非土地权属本身,而是**行政区域边界归属不清所引发的管辖权冲突**,直接对应《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一条之立法目的——“为了妥善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以利于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需强调:本条虽为原则性条款,但具有明确的规范功能。它既阐明了该条例的**制定动因**(解决边界争议),也界定了其**价值目标**(安定团结、保障现代化建设)。实践中,部分基层单位误将此类争议简单归入“土地权属纠纷”,径行引导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自然资源部门确权,忽视了其本质是**不同行政主体之间因法定管辖范围不明而产生的公法秩序冲突**。本案中,A县与B县均系依法设立的县级人民政府,其行政区域界限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划定,边界争议的解决权依法专属上级行政机关(即省政府),而非法院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这正是第一条所确立的“行政主导、层级处理”制度逻辑的起点。 此外,“安定团结”并非空泛政治表述,而是具象化为对基层治理连续性、公共服务可及性、群众预期稳定性的实质保障。本案中,因边界不清导致林地管理责任悬置、生态项目审批口径不一、甚至影响跨区域防汛联防机制运行,已实质性妨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性条件——有序的行政管理秩序和可持续的资源治理能力。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2023年3月,省政府组织民政、自然资源、测绘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依据历史档案、航拍影像、实地勘测及群众访谈,确认青石岭主脊线为传统习惯界线,并参考1997年省级勘界成果图予以校准。同年5月,省政府作出《关于A县与B县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决定》,明确以山脊线为界,东侧属A县、西侧属B县,并责成两县三个月内完成界桩埋设与公告。目前,边界标识已全部落地,两地联合建立林区共管机制,原示范园项目依新界线完成合规性复核后续建。 本案启示在于:**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绝非技术性测绘问题,而是牵动基层治理效能与区域协同发展的系统性风险源**。第一条所强调的“妥善处理”,要求必须坚持法治化、程序化、协同化路径,避免以“历史惯性”“口头约定”替代法定程序,更不可放任争议长期悬置。 --- **律师建议** 针对行政机关(尤其是县级政府): ✅ **严格区分争议性质**——凡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划单位对同一地域主张行政管辖权的,一律适用《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不得自行协商“分片管理”或默许“事实管辖”,否则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 ✅ **强化源头防控**——定期核查界桩完好性、更新电子界线图并接入政务平台,将边界信息纳入乡镇综合执法、应急管理、生态补偿等业务系统; ✅ **注重程序留痕**——提出处理申请时,须同步提交历史依据、现状说明及风险评估报告,确保上级机关能精准把握“安定团结”与“现代化建设”所受的实际影响。 (全文约118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