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行政法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1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6分钟2 阅读2026-03-25**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1条 案例评析** (行政法规类)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某省A县B镇在推进“美丽乡村道路硬化”项目过程中,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以镇政府名义向辖区内12个行政村下达《村级自筹通知》,要求每户农民一次性缴纳道路建设配套费300元,并组织青壮年劳动力义务出工5天。部分村民质疑收费依据,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县局核查发现,该项目未纳入当年县级涉农负担监管目录,亦无省级财政补助文件支撑,所收资金未纳入乡镇财政统一管理。经调查,全镇共收取费用47.6万元,组织义务用工超2800人次。村民王某等15人联合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收费及摊派劳务行为违法。 **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镇政府向农民收取建设配套费并强制摊派劳务的行为,是否违反《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之立法目的与精神。 《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该条虽为立法目的条款,不直接设定权利义务,但具有明确的规范指引功能——它是整部行政法规的“价值锚点”,构成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本标尺。 根据《条例》后续条款(如第2条、第12条、第17条),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须严格遵循“依法、自愿、受益、适度”原则,且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批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或变相摊派。本案中,镇政府既未取得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亦无省级以上财政或农业农村部门立项文件,其收费与用工安排明显违背“减轻农民负担”的立法初衷,实质构成对农民财产权与劳动权的不当干预。 尤其需强调:立法目的条款并非“空洞口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是解释具体条文含义、判断行政行为正当性的重要依据”。当具体执法行为与第一条确立的价值目标相抵触时,即应认定其缺乏正当性基础,进而影响其合法性评价。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2023年7月,该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镇政府《村级自筹通知》,责令限期退还全部已收款项,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县纪委监委同步启动问责程序,对分管副镇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该案后被省农业农村厅列为年度涉农负担典型警示案例。 本案启示在于: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条款具有实质性约束力。基层政府在落实乡村振兴项目时,不能仅以“工作需要”或“群众受益”为由绕过法定程序;任何涉及农民负担的决策,都必须回溯至《条例》第一条所确立的价值原点——是否真正“减轻负担”、是否切实“保护权益”、是否有助于“调动积极性”与“稳定发展”。脱离这一根本宗旨的所谓“创新实践”,终将因违法失当而被纠正。 **律师建议** 对基层行政机关而言,落实《条例》第一条的关键,在于建立“目的审查前置机制”:在启动任何面向农民的收费、集资、用工安排前,须组织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开展专项合规评估,重点核查三项内容:(1)是否存在上位法或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授权;(2)是否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3)该行为是否可能实质性加重农民负担、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唯有将“减轻农民负担”从纸面目的转化为可操作、可核查、可追责的制度流程,才能真正守住涉农治理的法治底线。 (全文共计128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