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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第1条 案例评析

朱俊男律师7分钟2 阅读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第1条 案例评析** (行政法规类)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某国内短视频平台“快影”未经许可,大量上传并传播日本动画电影《星野物语》(2021年在日本首映,未在中国大陆院线公映)的完整剪辑、分集解说及AI配音片段,累计播放量超4800万次。该片著作权人——日本株式会社“青空影业”于2022年7月向国家版权局提交投诉,并附具日本文化厅出具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明、该片已纳入《中日双边著作权保护备忘录》附件清单等文件,请求依法查处侵权行为。国家版权局立案后查明:“快影”平台明知该作品属外国权利人所有,仍放任用户上传、算法推荐、设置专题页推广,且未取得任何授权。平台辩称:该片未在中国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亦未进行国产作品著作权登记,故不享有中国著作权法保护。 2023年1月,国家版权局依据《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删除全部侵权内容,没收违法所得12.6万元,并处以罚款85万元。平台提起行政复议后被维持;后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于2023年9月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未在中国登记、未获公映许可的外国作品,能否依据中国法律获得著作权保护?** 平台主张“无登记即无保护”,实质是否定外国作品在中国的自动保护地位,其抗辩直接挑战《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一条的立法目的与适用基础。 该条规定:“为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此系本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条款与授权依据条款**,虽无直接行为规范,但具有明确的解释功能与价值指引作用。结合我国加入的《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不必履行任何手续”原则,以及《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可知:**外国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保护,不以登记、审批、出版或公映为前提,而以“作者国籍/ habitual residence + 条约关系”为要件**。 本案中,《星野物语》作者所属国日本系《伯尔尼公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缔约国,且中日两国于2019年签署《关于加强版权合作的联合声明》,明确相互承认对方作品自动享有著作权。因此,该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时起,即依我国法律及本规定,当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利。“快影”平台以“未登记”“未公映”否定权利基础,是对第一条所确立的“条约义务转化机制”的根本误读——本规定之存在,正在于将我国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转化为可执行的国内行政监管依据,而非增设额外保护门槛。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本案经行政处理、复议及司法审查,三级程序均确认:外国作品著作权在中国的取得与保护,独立于行政审批与登记程序;平台不得以行政管理要求替代著作权法定要件。判决书特别援引《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一条,强调“该条开宗明义揭示本规定的功能定位——系条约义务的国内法‘实施’工具,而非权利创设或限缩条款”。 此案启示在于:行政法规虽位阶低于法律,但其第一条所载立法目的,是理解整部法规适用边界的关键钥匙;在涉外著作权执法中,不能机械套用国内作品管理逻辑,而须回归条约义务本源。 **律师建议** 对企业而言,**风险防范的核心在于建立“条约国作品自动保护”认知体系**: 1. **禁止设置“必须取得国产许可/登记”作为内容审核前置条件**——对来自伯尔尼公约179个成员国及WCT 115个缔约方的作品,一律推定享有著作权; 2. **完善境外权利溯源机制**:对高传播风险的外国影视、音乐、动漫等内容,应通过WIPO数据库、各国版权机构官网、授权代理渠道核查权利状态,而非仅依赖境内备案信息; 3. **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一条纳入合规培训必修内容**,使法务与内容审核人员准确理解:本规定不是“放宽保护”,而是“落实承诺”;其存在本身,即意味着更严格、更无例外的执法标准。 (全文共128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