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1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8分钟2 阅读2026-03-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1条 案例评析** **——某市应急物资征用争议案的行政法视角** **一、案情简介** 2023年汛期,某省中南部遭遇特大暴雨,引发流域性洪水。国家防总于7月15日启动防汛Ⅰ级应急响应,并依据《国防动员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授权省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统筹跨区域应急资源调度。7月18日,该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向A市下达指令,要求紧急征用辖区内某民营医药公司仓储的5万件医用防护服、20吨消毒液,用于前线抗洪抢险人员及临时安置点防疫保障。 该公司以“未签订书面征用协议”“未明确补偿标准与期限”“所涉物资属商业库存、非战备储备”为由拒绝配合,后被A市国动办联合应急管理、卫健部门现场接管物资。公司遂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征用行为违法,并判令撤销强制接管决定。 **二、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非战争状态下,地方政府依据《国防动员法》实施应急物资征用,是否符合该法第一条的立法目的与适用前提? 《国防动员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虽为立法宗旨条款,但具有明确的规范功能:它界定了本法的**价值目标**(加强国防建设)、**制度定位**(完善国防动员制度)、**功能边界**(保障动员工作顺利进行)及**根本任务**(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 需特别指出的是,该条未将适用情形限于“战争状态”。结合《国防动员法》第二条“国防动员是指国家为应对战争或其他安全威胁,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或紧急状态,统一调动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活动”,以及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国防动员计划和预案制度……根据国家安全形势变化适时调整”的规定,可合理解释:**“其他安全威胁”包括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危及国家领土完整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此类情形虽非传统意义的军事对抗,但直接关联“领土安全”(如洪涝导致国土功能受损、基础设施瘫痪)与“国家安全”(大规模次生灾害可能动摇社会稳定根基),符合第一条所确立的立法目的。 本案中,特大洪灾已致多县市交通中断、数百万群众转移,构成对国家领土有效治理能力与公共安全底线的现实威胁。省级国动委依程序启动应急动员,征用对象为具备即时防疫功能的战略性物资,行为目的直指“维护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这一法定目标,完全契合第一条的立法精神与制度逻辑。原告主张“非战时即不适用国防动员法”,系对第一条中“国防建设”“国家安全”作狭义理解,忽略了现代国防动员制度的**平战结合、军民融合、全域覆盖**特征。 **三、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征用行为系在国家面临重大安全威胁背景下,为保障抢险救灾与公共卫生安全所实施的必要动员措施,符合《国防动员法》第一条立法宗旨及第二章相关规定;征用程序虽存在文书形式瑕疵,但未实质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且事后已启动补偿协商机制。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同期发布的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对《国防动员法》第一条的理解,应立足国家安全整体观,避免机械限缩于‘战争’字面含义。” 本案启示在于:**立法宗旨条款并非宣示性空文,而是解释具体制度适用范围的根本标尺**;行政主体援引《国防动员法》实施应急处置时,须主动说明其行为与第一条所列目标之间的实质关联,否则即构成法律适用错误。 **四、律师建议(重点:对行政机关的风险防范建议)** 行政机关在适用《国防动员法》开展应急动员时,须严格遵循第一条确立的价值导向: 1. **前置目的审查**:作出征用决定前,应形成书面《动员必要性说明》,清晰论证灾害或危机如何具体影响“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避免仅以“应急需要”笼统替代法定要件; 2. **程序留痕强化**:即使情况紧急,亦应同步制作《动员事由告知书》并送达相对人,载明所涉法条(含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事实依据; 3. **补偿机制同步启动**:依据《国防动员法》第四十九条,征用后30日内必须启动补偿协商,不得以“战时状态”为由搁置,否则将动摇第一条所强调的“保障动员工作顺利进行”的制度基础——公平补偿本身即是动员合法性的核心支撑。 唯有将第一条的宏大叙事,精准落位于每一次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正当性、程序合规性与权益平衡性之中,国防动员制度方能在法治轨道上真正筑牢国家安全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