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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1条 案例评析

朱俊男律师7分钟23 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1条 案例评析**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张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某市主城区连续闯红灯3次(分别被电子监控抓拍),均发生在早高峰时段。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对其作出罚款450元、驾驶证累计记18分的处理决定。张某提出申辩,主张“自己系因紧急送突发高热幼儿就医才连闯红灯”,请求免予记分。交警大队经核查行车记录仪视频、医院急诊挂号单及接警记录后,确认其陈述属实,但认为“紧急避险”不属《记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免予记分情形,仍维持记分决定。张某遂提起行政复议,争议焦点集中于:记分制度的立法目的是否应为执法提供裁量空间?第一条所载“管理、教育、引导功能”能否成为个案中减免记分的规范依据? **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在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条**的准确理解与适用。该条明文规定:“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需强调:该条属于**立法目的条款**,而非授权性或豁免性规范。其功能在于阐明规章制定的政策导向与价值取向,不直接创设权利义务,亦不构成独立的执法依据。根据行政法基本原理,执法机关不得仅以目的条款替代具体规则作出减损当事人权益的例外处理。本案中,张某虽具紧急事由,但《记分管理办法》第四章“记分执行”及附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未将“紧急避险”列为不予记分或减轻记分的法定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亦未授权交管部门在记分环节自行设立免责事由。因此,交警部门严格依分值表执行记分,符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行政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条中“教育、引导功能”的表述,确为后续制度设计提供解释基础——例如,《记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记分周期内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减免记分”,即是对“教育引导”目的的具体落实;但该减免须经申请、学习、考试等法定程序,并非执法机关可依主观判断直接免除。可见,立法目的须通过具体条文转化方可适用,不能跳过规则体系作目的性扩张解释。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复议机关最终维持原记分决定,但建议交警部门同步对张某开展警示约谈与交通安全教育,并指导其通过“学法减分”途径抵扣6分。该案于2024年1月经调解结案,张某完成线上学习后实际记分降至12分,避免了驾驶证被暂扣的后果。 此案揭示的关键启示在于:**记分制度绝非单纯惩戒工具,而是集刚性约束与柔性引导于一体的综合治理机制**。第一条所确立的“管理、教育、引导”三维功能,要求执法既坚守法律底线(如严格记分),又主动延伸服务前端(如精准推送学法减分提示、开展违法成因回溯分析)。实践中,部分地方交管部门已试点“首次轻微违法警告不记分”清单,正是对第一条精神的合目的性贯彻——但此类探索必须以规章修订或上级授权为前提,不得突破现行分值体系。 **律师建议(重点:对企业的风险防范建议)** 对企业而言,尤其物流、网约车、客运等驾驶人密集型行业,须高度重视第一条所指向的“提升交通安全意识”这一制度目标。建议: 1. **将记分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合规体系**,建立驾驶员违法记分动态台账,对周期内达9分以上者强制开展内部警示教育; 2. **主动对接“学法减分”平台**,为员工提供学习资源支持,降低因记分累积导致的岗位适配风险; 3. **在运输合同、用工协议中明确约定**:因个人交通违法导致车辆停运、资质丧失等损失,由驾驶员承担相应责任——此非转嫁法定义务,而是基于第一条“引导自觉守法”目的所作的契约化治理延伸。 唯有将规章第一条的政策意图转化为企业日常管理的行动逻辑,方能在法治框架下真正实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终极目标。(全文118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