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 第1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7分钟27 阅读2026-03-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 第1条 案例评析** **案情简介** 2023年,某地社区居委会在未征得全体业主同意、亦未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擅自将小区内一处原规划为儿童游乐设施的公共绿地改建为“社区老年文化驿站”,并引入外部企业合作运营,收取场地使用费。部分年轻业主(以双职工家庭为主)提出异议,认为该改造剥夺了儿童日常活动空间,违反《民法典》关于共有部分权益保护的规定;而老年业主则主张此举践行“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契合社会主流价值。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改建行为无效,并恢复绿地原状。 值得注意的是,该小区《管理规约》明确约定:“公共绿地属全体业主共有,重大用途变更须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双过半数同意。”而本次改建既未组织表决,也未公示方案,仅由居委会单方决定。 **法律分析** 本案表面争议在于公共空间使用权归属,但深层症结直指《民法典》总则编**第一条**所确立的立法目的与价值导向——即“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首先,从规范功能看,第1条虽属宣示性条款,不直接设权赋义,却是整部《民法典》的“价值总开关”。它要求所有具体规则的解释与适用,必须回溯至“保护合法权益”“弘扬核心价值观”等根本目标。本案中,居委会以“服务老年人”为名行单方决策之实,看似体现尊老价值,实则架空了《民法典》第274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第278条(改建共有部分须法定多数决)等具体规则,导致部分业主(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物权性利益被系统性忽视,违背了“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这一首要立法目的。 其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非抽象口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强调,裁判须对“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作具象化衡平。本案中,老年群体的文化需求与儿童群体的活动权利同属正当权益,二者冲突时,不能以一方之“公益名义”消解另一方之法定权利。真正的价值弘扬,恰在于通过法定程序(如召开业主大会、协商替代方案)实现多元利益的包容性共存——这正是“法治”与“公正”的实践落点。 再者,“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亦不容忽视。若允许基层组织绕过法定程序以“便民”“惠民”之名随意变更共有财产用途,将动摇业主自治根基,诱发同类效仿,最终损害社区治理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法院经审理认定:居委会擅自改建行为违反《民法典》第274条、第278条,侵害业主共有权;其决策程序缺失,亦背离第1条所要求的“保护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秩序”之立法本意。判决确认改建行为无效,限期恢复绿地原状。同时,法院在判后释明中特别指出:公共服务优化必须嵌入法治轨道,任何“善意目的”均不得成为规避法定程序的理由。 本案启示在于:**民法典第1条绝非空洞序言,而是司法裁判的价值标尺与解释基准**。当具体规则适用产生张力时,回归第1条所锚定的“权益保护—秩序维护—价值引领”三维逻辑,方能实现个案正义与制度理性的统一。 --- **律师建议** 对企业、基层组织及社区管理者而言,需特别注意: ✅ **杜绝“目的正当即程序可免”的认知误区**。即便项目初衷契合政策导向(如适老化改造、儿童友好型社区建设),亦须严格履行《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表决程序,留存书面记录; ✅ **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可操作的协商机制**。例如,在方案设计阶段同步开展分群体意见征询,邀请法律顾问参与合规审查,确保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 ✅ **重视第1条在纠纷预防中的预警功能**。凡涉及多方权益调整的决策,应主动对照“是否真正保护了每一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否可能冲击既有治理秩序”进行前置评估——这既是风险防范底线,更是践行民法典精神的起点。 (全文约128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