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社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1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7分钟22 阅读2026-03-2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1条 案例评析**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某省会城市一家大型民营快递企业(以下简称“速达公司”)以“业务整合、降本增效”为由,单方面撤销原设于各分拨中心的基层工会委员会,解散工会工作小组,停发工会专职干事岗位津贴,并将原工会办公室改作行政调度室。多名一线快递员联名向市总工会反映:工会自2019年依法成立后,曾组织集体协商签订过两份区域性劳动安全协议,推动企业为装卸工配备防滑劳保鞋、调整夜班频次;但2023年起,企业拒绝续签协商协议,亦不接受工会就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提出的质询。市总工会介入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未提供任何撤销工会的法定理由,亦未履行《工会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程序性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后续行政约谈中辩称:“工会不是生产部门,撤销工会不影响员工工资和社保,不违反劳动法;《工会法》第一条讲的是‘保障地位’‘发挥作用’,属于宣示性条款,无强制约束力。”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工会法》第一条是否仅为抽象原则性表述,不具法律适用效力?企业以“非生产经营必需”为由撤销基层工会,是否违反该条立法目的与规范意旨? 根据法条原文:“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虽属总则性规定,但绝非空洞口号。其功能具有三重法律属性: 其一,**立法目的条款**。明确本法核心任务是“保障地位”“确定权义”“发挥作用”,直接框定整部法律的解释边界与适用方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三条指出:“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于法律条文的含义,应结合立法目的予以阐释。” 其二,**宪法实施条款**。条文明示“根据宪法”,而《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第一百一十一条更确立“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是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形式”。《工会法》第一条正是将宪法基本权利具体化、组织化的制度接口。 其三,**体系解释锚点**。该条与《工会法》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宪法)、第十条(基层工会组织建立即具有法人资格)、第十二条(企业不得随意撤销工会)构成严密逻辑闭环——唯有首先“保障地位”,才谈得上“确定权义”;唯有切实“发挥作用”,“保障地位”方非虚置。速达公司撤销工会的行为,实质架空了工会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职工权益的法定功能,直接悖离第一条所设定的根本目的。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经市总工会依法提请劳动行政部门查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会法》第五十三条作出责令整改决定:要求速达公司于15日内恢复基层工会建制,补发被停发的工会工作经费,并就工会履职受阻问题提交书面说明。企业逾期未履行,市总工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获支持。2024年3月,该案入选全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此案昭示:《工会法》第一条绝非仅具宣示意义的“软法”条款,而是贯穿整部法律的价值基石与解释准绳。当企业以“经营自主权”为名侵蚀工会存在基础时,该条即成为判断行为合法性的首要标尺。 **律师建议** 对企业而言,须清醒认识:工会不是可选项,而是法治化用工的必选项。依据《工会法》第一条所确立的立法目的,企业保障工会地位,本质上是履行宪法义务、践行社会治理责任。建议: 1. 将工会建设纳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工会法》专题培训; 2. 在重大经营调整(如组织架构变更、业务重组)前,主动与工会开展事前协商,留存协商记录; 3. 对工会提出的安全、工时、福利等合理诉求,应以书面形式回应并说明依据,避免以“无强制力”为由消极回避。 对劳动者与工会组织而言,可援引第一条作为主张权利的逻辑起点,在协商、调解、仲裁各环节强调:工会存续本身即系法律保障之“地位”与“作用”的具象体现——这不仅是程序正义,更是实质法治的底线要求。(全文118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