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 第17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5分钟2 阅读2026-07-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17条案例评析 #### 案情简介 张三,男,25岁,是一名自由职业者。他与李四,女,23岁,是大学同学,两人于2020年相识并开始交往。在交往期间,张三向李四求婚,但遭到拒绝。张三认为李四不尊重自己的感情,遂决定分手。然而,李四不同意分手,并要求张三支付一笔分手费。张三认为这笔费用过高,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最终,张三选择报警,希望警方介入解决纠纷。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在本案例中,张三和李四的年龄分别为25岁和23岁,均未达到十八周岁,因此他们均为未成年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在本案例中,张三和李四均为未成年人,因此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张三和李四均为未成年人,且张三提出的分手请求并未涉及重大利益,因此法院支持了张三的请求,驳回了李四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尊重他人的意愿和感受,避免因误解或冲动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 律师建议 针对本案,律师建议张三和李四在交往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对方的想法和意愿,尽量避免因误解或冲动而引发纠纷。同时,双方在提出请求时应注意措辞和表达方式,尽量采用平和、理性的方式沟通。如果遇到无法协商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此外,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也应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避免因不成熟的行为而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