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 第1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7分钟2 阅读2026-03-13**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 第1条 案例评析** **——某县擅自将黑土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行政处罚案** **(行政法类)**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黑龙江省某县自然资源局在例行遥感监测中发现,该县A镇B村一块面积达86亩的连片耕地(经省级土壤普查确认为典型黑土区,有机质含量≥4.2%,耕层厚度≥35cm)被平整压实,地表黑土层遭剥离,现场堆存大量表土并覆盖防尘网。经查,该地块由某农业开发公司以“设施农业用地”名义申报备案,实际却与镇政府签订协议,用于建设仓储物流中心;施工前未开展黑土资源影响评估,亦未报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专项审核。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联合调查后认定:该公司擅自剥离、外运黑土约1.2万立方米,部分黑土被低价售予外地苗圃,原耕地功能完全丧失。2023年9月,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恢复黑土地原状、罚款人民币6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镇政府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 **二、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行政机关适用《黑土地保护法》第一条作为处罚依据是否合法、适当?是否构成“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该法**第一条**:“为了保护黑土地资源,稳步恢复提升黑土地基础地力,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法。”该条虽为立法目的条款,不直接设定权利义务或罚则,但其具有明确的规范功能:一是界定本法的适用边界——凡涉及黑土地资源保护、地力恢复、可持续利用、生态平衡及粮食安全的行政管理活动,均属本法调整范畴;二是确立执法的价值导向与解释基准——行政机关在行使监管权、裁量权时,必须将“保护黑土地资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根本目的融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处理决定全过程。 本案中,涉案地块系典型黑土耕地,其被非法占用、表土剥离行为,直接导致黑土地资源损毁、基础地力下降、生态服务功能退化,严重背离第一条所宣示的立法目的。县人民政府在处罚决定书中援引第一条,非为直接定罚,而是阐明执法动因与价值立场:即本案并非一般性耕地违法,而是对国家战略性资源的系统性侵害,必须从严处置以实现“稳步恢复提升黑土地基础地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法定目标。该援引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要求,亦体现行政行为的说理充分性与目的正当性,不构成法律适用错误。 **三、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2024年1月,该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委托专业机构完成黑土回填、耕层重构与地力培育,经省级黑土地保护专家验收合格;县法院在后续行政诉讼中驳回该公司“法律适用不当”之诉请,认可第一条对行政裁量的指引效力。本案启示在于:立法目的条款在行政法实践中具有实质拘束力——它不仅是立法背景说明,更是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具备“目的正当性”“手段必要性”和“结果合比例性”的根本标尺。尤其对黑土地这类兼具生态性、战略性和不可再生性的特殊资源,目的条款直接关涉公共利益层级,可成为行政机关强化执法刚性、司法机关审查行政裁量合理性的关键依据。 **四、律师建议(重点:对地方政府及执法部门的风险防范建议)** 1. **强化目的条款的执法嵌入意识**:基层执法文书(尤其是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须在“查明事实”与“处理理由”部分主动阐释违法行为对第一条所列各项立法目的的具体损害,避免仅作抽象引用; 2. **建立黑土地违法案件“目的合规性审查”机制**: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环节,增设“是否契合‘稳步恢复提升基础地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核心目标”的专项评估,防止机械执法; 3. **推动跨部门协同治理实质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据第一条的统筹性要求,在耕地用途管制、建设项目预审、生态损害赔偿等环节建立黑土地保护联席研判制度,确保行政决策始终锚定立法根本目的。 (全文约128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