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 第81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4分钟2 阅读2026-07-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 第81条案例评析 ####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5年,是一家以研发和销售高科技产品为主的营利法人。该公司设有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等职权。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本案中,科技公司设立董事会作为其执行机构,履行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职责。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公司董事会与法定代表人之间存在争议。 首先,关于法定代表人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在本案中,虽然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但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职责重叠,导致双方在法定代表人问题上产生分歧。 其次,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问题。民法典规定,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在本案中,董事会行使了召集股东大会、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职权,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的董事会依法行使了召集股东大会、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职权,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职责。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处理结果体现了民法典对营利法人执行机构的明确规定和要求。同时,也提醒企业在设立执行机构时,要明确法定代表人的职责范围,避免因职责不清而导致的法律纠纷。此外,企业还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执行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 律师建议 针对本案,建议企业在设立执行机构时,应严格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明确法定代表人的职责范围。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执行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于涉及法定代表人职责争议的问题,建议企业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