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 第90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3分钟2 阅读2026-07-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90条案例评析 #### 案情简介 在本案中,我们面临的是一个关于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认定的争议。原告是一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该团体自成立之日起即依法登记,并取得了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然而,被告认为原告并未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因此不具备法人资格。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条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这意味着,只要社会团体满足上述条件,并且已经依法登记,就应当被认定为具有法人资格。 在本案例中,原告作为一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已经依法登记成立,并取得了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因此,原告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条规定的法人条件。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原告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驳回了被告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体现了对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认定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同时,这也提醒了企业在设立或参与社会团体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其行为合法合规。 #### 律师建议 1. **明确目标**:企业在设立或参与社会团体时,应明确其目标是否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 2. **依法行事**:企业应依法进行登记,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 **咨询专业意见**:在涉及法律问题时,企业应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确保其行为合法合规。 4. **关注动态变化**: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完善,企业应及时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确保其行为始终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