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 第135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4分钟2 阅读2026-07-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 第135条案例评析 #### 案情简介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合同的签订方式日益多样化。某科技公司与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就一项软件产品的开发和销售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将以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形式进行,并明确指出,任何一方不得以口头或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修改或撤销合同。然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技术问题,一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方式发送数据,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在本案例中,双方约定以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形式签订和履行合同,这是双方基于实际情况和交易习惯达成的共识。因此,这一约定是合法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当一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方式发送数据时,该方的行为构成了对合同条款的违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以口头或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修改或撤销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坚持要求以非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那么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违约。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科技公司的诉求,要求软件开发公司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这一判决体现了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尊重,同时也强调了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几个重要的启示: 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双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合同的形式,只要这种选择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 **诚信原则**:合同的履行应当基于诚信,任何一方都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影响合同的履行。 3. **风险防范**: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包括技术风险、法律风险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 #### 律师建议 针对本案,建议企业在未来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合同的形式和履行方式,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对合同风险的评估和管理,避免因合同纠纷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