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 第138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5分钟3 阅读2026-07-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 第138条案例评析 #### 案情简介 在本案中,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张三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公寓出租给李四使用,租期为一年。然而,在租赁期间,由于李四未按时支付租金,张三多次催促无果后,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四搬离房屋。然而,李四却以合同中存在不公平条款为由,拒绝搬离。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这意味着,如果合同中的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那么这些条款应当在合同签订时生效。在本案例中,虽然张三和李四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但合同中关于租金支付的条款并未明确约定,且张三多次催促李四支付租金的行为表明,该条款并未得到履行。因此,该条款并未在合同签订时生效,而是在租赁期间才产生效力。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例中,由于李四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张三有权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三和李四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但因李四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判决李四继续履行合同,即支付拖欠的租金。同时,法院还要求李四赔偿张三因此遭受的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各项条款,特别是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如果合同中的条款未明确约定或者未得到履行,那么这些条款可能被视为无效或者未生效。此外,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在这个案例中,张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 律师建议 针对本案,我们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各项条款明确、具体且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企业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合同的履行。此外,企业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避免因合同纠纷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