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 第140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3分钟3 阅读2026-07-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 第140条案例评析 #### 案情简介 在本案中,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李先生应于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支付租金。然而,在约定的付款日期到来后,李先生却以各种理由推迟支付租金。张女士多次催促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约定关于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规定。因此,仅凭一方的沉默不能视为有效的意思表示。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与李先生的租赁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李先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由于李先生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张女士有权要求李先生履行合同义务。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将沉默视为意思表示的情况,法院无法直接认定李先生的沉默为有效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判决李先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但同时指出,如果未来出现类似情况,建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规定,以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 #### 律师建议 在涉及合同纠纷时,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规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