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 第171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5分钟2 阅读2026-07-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 第171条案例评析 案情简介: 张先生是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授权其弟弟张女士作为公司的销售代表。在一次业务洽谈中,张女士代表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50万元的合同。然而,由于张女士没有获得张先生的明确授权,该合同并未得到张先生的追认。因此,当对方公司要求履行合同时,张先生拒绝承认该代理行为。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在本案例中,张女士的行为虽然属于职务行为,但由于缺乏张先生的明确授权,因此该行为并未得到张先生的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这意味着,如果张先生在接到张女士的通知后三十日内未作出任何表示,那么张女士的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意味着,如果张女士在被张先生拒绝追认之前,能够通过通知的方式撤销其行为,那么张女士的行为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本案中,张女士的行为因未得到张先生的追认而无效。尽管张女士在签订合同时存在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她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张先生也因为未能及时追认而导致合同无效,因此他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律师建议: 对于企业来说,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员工在执行职务时具备相应的授权和权限。此外,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职责和权限范围,以防止员工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范围行事。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应当注重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企业还应当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合同能够得到有效履行。 总之,企业在开展商业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企业还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素质和能力,以降低因员工行为不当而导致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