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 第190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4分钟2 阅读2026-07-2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 第190条案例评析** 案情简介: 张三,一位年仅十岁的小学生,因在学校与同学发生争执,导致对方家长报警。在警方介入后,双方家长达成和解协议,张三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家长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书。然而,这份和解协议书并没有明确约定诉讼时效期间。 张三的父母认为,由于他们没有明确约定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张三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并不影响诉讼时效的计算。他们认为,只要张三的父母能够证明他们已经尽到了监护责任,那么他们就有权要求对方家长支付赔偿金。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如果张三的父母没有明确约定诉讼时效期间,那么他们的诉讼时效期间将从他们与对方家长签订和解协议书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在这个案例中,张三的父母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与对方家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虽然他们没有明确约定诉讼时效期间,但这并不影响诉讼时效的计算。因为张三的父母已经履行了他们的监护职责,所以他们已经尽到了监护责任。因此,他们有权要求对方家长支付赔偿金。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张三的父母已经尽到了监护职责,因此他们有权要求对方家长支付赔偿金。法院判决对方家长支付张三父母赔偿金共计5万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没有明确约定诉讼时效期间,只要当事人履行了他们的监护职责,就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尽量明确约定诉讼时效期间,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律师建议: 在这个案例中,张三的父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 尽快与对方家长协商解决纠纷,避免诉讼时效的过期。 2.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家长支付赔偿金。 3. 在起诉前,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